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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行为,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数据客观、真实,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氛围。根据《年全区统计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江统发〔〕3号),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稽查对象
年以来未被检查过或者群众反映有涉嫌统计违法问题的部门和统计单位。
二、稽查重点
围绕工业、能源、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等重点统计工作,检查单位有否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统计单位有无任用无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
三、稽查数量
年稽查单位数为36家,具体任务分解如下:综合统计科14家(其中:工业5家、能源5家、投资2家、建筑业2家);核算法制科14家(其中:贸易6家、其他服务业5家、房地产3家);企业调查队8家(其中:劳动工资8家)。
四、稽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二)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情况;
(三)统计资料报送、提供和公布情况;
(四)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五)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等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五、稽查时间
(一)稽查工作时间:年3月—8月,按月组织实施;
(二)查处及案卷整理工作时间:年5月—11月。
六、稽查要求
(一)加强对统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每家企业实施稽查前要成立稽查小组,由2名或2名以上持证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稽查工作。
(二)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稽查工作。实施稽查前,应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内容、法律依据及稽查人员名单;实施稽查中,坚持依法检查,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做到统计稽查程序合法;实施稽查后,做出稽查结论。切实做到查前先通知,查时应亮证,查中有笔录,查后有结论。
(三)认真做好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严格把握政策,切实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正确处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一定要排除干扰,及时将案卷资料移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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